关于拾贝精选投资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变更合同公告 -国际云顶yd4008
time:2018-09-25 pv:1379次 author:
尊敬的拾贝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
【拾贝精选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25285)】(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2月3日】成立,并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替本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对本基金的相关条款进行以下变更:
一、拾贝精选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五、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增条款: |
第(二)条“基金类别”中,补充“本基金属于混合类产品。” |
十一、基金的投资
原条款: | 新条款: |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期权、股指期货、港股通、场外收益互换、新三板等权益类以及权益类衍生金融工具,公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国家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期权、股指期货、港股通、场外收益互换、新三板等权益类以及权益类衍生金融工具,公募基金,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国家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新增条款: | |
第(四)条“投资限制”中,补充: 1、本基金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100%。(基金委托人已经知晓且确认:本条投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
原条款: | 现条款: |
1、基金合同中“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的正文: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和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关。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要求有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
二、本基金开放日为每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变更自2018年10月24日起生效,如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变更生效日前的开放日申请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未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视为同意变更。
未来因监管规定的变化,仍存在调整的可能。
特此通知
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8年9月25日